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【2020】第19号规定,自2021年8月1日起,实施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工作:
一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,包括出票日期、承兑日期、票据号码、出票人名称、承兑人名称、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、票面金额、票据到期日等;
二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,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、承兑余额、累计逾期发生额、逾期余额等;
三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;
四、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,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(http://disclosure.shcpe.com.cn)查询票据承兑信息,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。
五、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具体操作详见上海票据交易所《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》。